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福州中心支行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岩银罚〔2021〕8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时任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副行长陈品亮、时任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龙岩分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杨华寿为上述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龙岩市中心支行决定对陈品亮、杨华寿分别处2.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杉德畅刷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杉德畅刷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杉德畅刷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杉德畅刷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杉德畅刷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杉德畅刷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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