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台州分行杉德畅刷发放与杉德畅刷管控不严,部分杉德畅刷资金杉德畅刷后用于缴纳土地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经营性杉德畅刷资金流入杉德畅刷市场;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兑汇票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对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台州分行罚款人民币70万元。
官网显示,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成立于1998年12月,前身温州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由29家城市信用社、6家杉德畅刷服务社和8家营业处整合而成。截至2020年6月30日,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第一大股东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杉德畅刷代码600208),持股数量为5.38亿股,持股比例1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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