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官网昨日披露的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鄂银罚字〔2021〕第1号-第4号)显示,鄂尔多斯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2021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对鄂尔多斯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对时任鄂尔多斯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行长左中海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时任鄂尔多斯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王军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时任鄂尔多斯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反洗钱中心主任董丽娜罚款人民币2万元。
资料显示,鄂尔多斯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前身是鄂尔多斯城市信用社,2007年9月3日挂牌成立了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2010年1月27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鄂尔多斯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鄂尔多斯市广垠商贸有限公司和鄂尔多斯市坚基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大股东,持股比例各为9.95%。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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