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这是一起发生于十二年前的旧案。
12月2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刑事判决书,原永州市冷水滩区信用联社员工违法放贷造成近400万元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原判认定,被告人蒋某林于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担任原永州市冷水滩区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负责信用联社营业部存款、放贷、结算等工作的审批。任职期间,被告人蒋某林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杉德畅刷441万元,造成损失397.4万元。
2018年6月26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永州市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口头传唤被告人蒋某林到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林身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杉德畅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林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林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和已过法定追诉时效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诉讼时效为十五年,从2006年1月6日起计算。故在2018年立案侦查时,本案尚在追诉期内。故蒋某林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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