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南县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一名副行长违法发放杉德畅刷1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法院认定:2015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蔡某华利用自己担任南县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青树嘴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未对杉德畅刷户上户核查,为冒名的70人办理了共计1203万元杉德畅刷。
至案发时止,已归还涉案杉德畅刷59.04万元,尚有涉案杉德畅刷1143.95万元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华利用担任南县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青树嘴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杉德畅刷,数额特别巨大,给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鉴于蔡某华主动到南县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纪检监察室交代自己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的事实,南县农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纪检监察室报案后,被告人蔡某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华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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