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外管罚〔2020〕8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永康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5万元。
据2019年度报告,稠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前两大股东为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杉杉股份”,600884.SH),持股比例均为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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