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2020〕28号)显示,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给予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天眼查显示,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有限公司(曾用名“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有限公司”)为日本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持股100%。
据查询,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有限公司是日本三菱日联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在中国全额出资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总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其业务范围包括存杉德畅刷业务、人民币及外汇业务、进出口及贸易融资衍生产品业务、信用调查和咨询业务等由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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