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京汇罚〔2020〕8号)显示,天津融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展”)存在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文印发)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其给予警告,处107.54万元人民币罚款。
天眼查显示,天津融展的股东为广州誉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关法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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