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京汇罚〔2020〕8号)显示,天津融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展”)存在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文印发)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其给予警告,处107.54万元人民币罚款。
天眼查显示,天津融展的股东为广州誉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关法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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