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在逻辑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制度体系“短板”日益凸显。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认为,《反洗钱法》应加快修订的进度,并且在修订中突出针对性。“我们需要结合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尽快对《反洗钱法》进行综合修订。”张智富说,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拓宽反洗钱法调整事项。建议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顺应国际标准中上游犯罪扩大化的趋势,增加涉税犯罪。将目前《刑法》中第191条、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统一归纳为洗钱罪。
增加反洗钱法域外适用条款。赋予《反洗钱法》一定域外适用的效力,明确行为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但利用我国机构、工具和设施等等实施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的,仍适用《反洗钱法》。
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充分体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监管、行业自律组织有效参与”的监管权配置原则。
明确义务主体范围。建议将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国商会等社会组织纳入义务主体范围。同时将社会公民纳入义务主体范围,明确社会公民的反洗钱义务。
完善反洗钱义务体系。建议补充完善反洗钱义务内容,明确社会公民配合金融机构等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要求,同时明确社会公民不得通过出租、出借账户等方式为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提供便利。
拓宽行政调查职能。建议将反洗钱调查权的权限下放至人民银行设区市一级分支机构,并将所有义务主体纳入调查对象范围,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对义务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公民)具有一定的调查权。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建议增加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类型,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系统风险控制等行为类型,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同时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罚款的幅度和方式,扩大罚款的裁量空间,做到违规与处罚相均衡。完善对相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可在保留目前“双罚制”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更有层次、更具弹性的行政处罚措施,增加警告、建议责令处分/纪律处分等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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