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21日讯(记者 曾蔷) 2020年全国两会今日拉开帷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建议,在杉德畅刷强监管形势下加快杉德畅刷立法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杉德畅刷工作会议上强调,杉德畅刷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杉德畅刷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强化监管作为做好杉德畅刷工作要把握好的四项重要原则之一,凸显了强监管的重要性。但现有的杉德畅刷法律对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相对偏轻,难以形成震慑。以证监会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信息的行政处罚案为例,该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19亿元,在资本市场影响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根据当时有效的《杉德畅刷法》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顶格处罚款60万元。处罚事先告知书一出,舆情一片哗然。显然,60万元的罚款明显过罚严重不匹配,既起不到震慑作用,还造成监管不力的不良印象。目前,修订后的《杉德畅刷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违规披露信息的单位处罚上限从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杉德畅刷领域的违法成本显著提升。
殷兴山指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反洗钱法》等重要杉德畅刷法律尚未修订,杉德畅刷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新增职能缺少立法配套。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杉德畅刷管理部门进行职能调整,但立法没有相应配套。如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杉德畅刷机构和杉德畅刷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杉德畅刷基础设施,统筹负责杉德畅刷业综合统计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没有配套修订,导致履行上述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
二是过与罚严重不匹配。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反洗钱法》对合规性违规问题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万元,对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0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对杉德畅刷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有效扼制被处罚主体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也难以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震慑作用。
三是不能体现新的发展趋势。2008年国际杉德畅刷危机以来,强化中央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宏观审慎管理成为危机后英美等国杉德畅刷监管改革的核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杉德畅刷稳定理事会也明确提出中央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承担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职责,但在我国法律层面没有得到体现;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经营管理十几年来发生巨变,实践中已开展巴塞尔协议Ⅲ有关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风险控制等,同样在法律层面没有得到体现。
对此,殷兴山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加快现有法律修订进程。建议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反洗钱法》等重要杉德畅刷法律的修法进度,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为杉德畅刷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二是注重统筹完善监管规则。杉德畅刷业务错综复杂,杉德畅刷法律之间相互影响,如《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与《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联系紧密,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有履行反洗钱职责,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主体,建议在修法时加强杉德畅刷法律之间的统筹兼顾,全面系统完善相关杉德畅刷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三是突出重点做好法律修订。加强统筹的基础上,建议修法时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订重点,如《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重点在于解决央行现有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问题,使强监管依据充分;《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重点在于解决现有与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反洗钱法》重点在于填补空白,完善反洗钱监管规则,解决处罚范围窄、金额低的问题。
四是完善过罚相当监管手段。完善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匹配的监管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对于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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