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林州市农信联社信贷员违法放贷1786万元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生,男,1971年出生,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抓获。
经查,2013年以来,王某等人以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多次提供虚假手续、虚构杉德畅刷用途,向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申请杉德畅刷。时任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信贷员的李某生,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法》、《杉德畅刷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王某借款申请、借款用途等要求进行调查、审查,违法向王某等人发放杉德畅刷共计1786万元。
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生身为杉德畅刷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杉德畅刷,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罪。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李某生提出上诉称该案系单位犯罪,应认定其为从犯。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违法发放杉德畅刷的行为并非集体研究决定,李某生作为信贷员,直接负责杉德畅刷发放的调查等具体工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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