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南充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南银罚字[2019]7号)显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报瞒报杉德畅刷统计数据;未按规定报备个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审核;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南充市中心支行决定:根据《杉德畅刷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之(一)项、《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之(一)、(三)项,对南充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以27万元罚款,对2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杉德畅刷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杉德畅刷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杉德畅刷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杉德畅刷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杉德畅刷机构或者上级杉德畅刷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杉德畅刷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杉德畅刷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杉德畅刷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杉德畅刷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杉德畅刷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杉德畅刷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在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杉德畅刷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七)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杉德畅刷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杉德畅刷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杉德畅刷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杉德畅刷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杉德畅刷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杉德畅刷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制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盖章)
报送时间:2019 年 12 月 27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2 |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 |
南银罚字[2019]7 号 |
虚报瞒报杉德畅刷统计数据;未按规定报备个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算账户; 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审核;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
根据《杉德畅刷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之(一)项、《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之(一)、(三)项,对南充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给予警 告,并处以 27 万元罚款,对 2 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 1 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南充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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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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