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交友平台大行其道,很多人动动手指、摇摇手机就能秒交“朋友”。网络上交友虽然方便,但毕竟是虚拟的世界,我们更多时候要留个心眼,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的是一起因交友不慎被窃取财物的案例。受害人黎某聪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一位“好朋友”,结果被“好朋友”窃取其银行卡,多次盗刷卡内的余额。
网上觅“好友”
2017年秋天,闲来无事的黎某聪上网寻找交友对象,在某社交软件上浏览了一番,黎某聪“看上”陌生人洪某。黎某聪添加了洪某为“好友”,迅速得到洪某通过,两人隔着手机屏幕,互相打招呼聊了起来。
一开始,黎某聪有些拘谨,不愿讲太多话,而洪某则不同,显得非常热情,常常找话题“主动出击”。在你一句我一句的闲聊中,黎某聪慢慢喜欢上了洪某的幽默风趣及花言巧语。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两人的关系进一步提升,成为了“好朋友”。
背后遭“黑手”
随着双方“友情”加深,黎某聪便邀请洪某到自己家里暂住一段时间,没想到却是“引贼入室”。2017年10月1日5时许,在黎某聪家里,趁黎某聪熟睡之际,洪某盗取黎某聪钱包内的一张开户名为海南某公司的建行银行卡,并利用黎某聪生日信息,猜对了该银行卡密码。
“当时我的手机收到几条来自银行的提示短信,显示卡内的钱被取了好几笔,我想银行卡可能被偷了。”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失窃后,黎某聪便向警方报案。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洪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据警方调查,2017年10月1日,洪某在美苑路的中国银行ATM机上,盗取黎某聪银行卡内人民币16000元现金,紧接着洪某又到海府一横路的中国农业银行的ATM机上,盗取黎某聪银行卡内人民币4000元现金;2017年10月7日,洪某再次使用黎某聪的银行卡,在美苑路的中国银行ATM机上盗取人民币2000元现金。洪某盗取黎某聪的银行卡内余额共计人民币22000元。
“网友”终受罚
警方掌握确凿证据后,对洪某展开抓捕。2017年12月,洪某在美兰机场落网。此案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刑法》,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将盗取的人民币22000元现金退赔给海口某公司。
检察官说法
各类聊天交友软件的日益流行,为陌生人之间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结识和交流平台,受到不少年轻人喜爱。但这些便捷的功能,也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在此,检察官提醒,约见“网友”应保持足够警惕,不要被对方的言语轻易蒙蔽,要摸清对方真实情况,确认无误,才能真正相信对方。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轻易得手,往往是骗取了受害者信任,使其放松警惕,粗心大意,最终上当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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