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石河子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石银)罚字 〔2019〕第3号)显示,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石河子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杨某及相关责任人员张某某、张某分别处人民币1万元、1万元、7500元罚款。
据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2019年半年度报告,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大股东为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持股比例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杉德畅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杉德畅刷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杉德畅刷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杉德畅刷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杉德畅刷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杉德畅刷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杉德畅刷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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