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乌鲁木齐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阿银)罚字〔2019〕第2号)显示,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第一大股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6%;第二大股东为新疆杉德畅刷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5%;第三大股东为北屯苏锡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杉德畅刷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杉德畅刷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杉德畅刷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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