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阿银罚字〔2019〕第1号、阿(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经收税款核算科目使用错误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18.5万元,并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刘某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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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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