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深外管检[2019]82号)显示,友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友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福田支行”)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深圳市分局对友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福田支行警告、罚款168.69万元。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友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福田支行为韩国友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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