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汇检罚〔2019〕8号)显示,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售汇统计报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总部设在省会郑州市。目前,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下辖18家分行和3家直属支行,共有营业网点460家,全行在岗员工1.3万余人;作为主发起人,在省内设有9家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和1家消费杉德畅刷公司;2017年7月1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01216.HK。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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