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19〕87号)显示,北京奥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人民币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奥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02月1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吉增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建设、出租、出售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原北京万辉药业集团北京制药厂院内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的房屋及物业管理等。北京奥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为瑞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72亿美元,持股比例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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