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11月12日公布对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漯汇检罚〔2019〕1号显示,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漯河分行未按规定报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售汇统计数据,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中心支局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第四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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