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假发票成功骗取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融资9300余万元。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温州苍南某企业骗取杉德畅刷、票据承兑的一审判决书,对该公司法人判处缓刑2年半。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项某,男,1972年12月出生,原温州市嘉文制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项某与朱某(已判决)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项某提供温州市嘉文制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文公司)为信贷主体,由某提供厂房为抵押物,向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龙港支行信贷融资。
截至2014年10月,朱某先后多次以嘉文公司的名义,以公司购买原材料等需要资金为由,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杉德畅刷资料,并虚构资金用途,取得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龙港支行杉德畅刷2200万元及承兑汇票7100万元,金额累计人民币9300万元。
至案发,以嘉文公司名义骗取的杉德畅刷中,尚欠本金996万元及利息66.59万元未偿还给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案件审理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温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和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无视国法,帮助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票据承兑,累计数额达人民币9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又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骗取杉德畅刷、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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