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酒汇检罚〔2019〕0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2017年2月28日办理一笔金额为6000美元的跨境支出业务,从企业经常项目待核查账户直接对外杉德畅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酒泉市中心支局责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改正,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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