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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两员工参与骗贷4200万 案发前还清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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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王某、尚某1骗取杉德畅刷、票据承兑、杉德畅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判决王某、尚某1、尚某2犯骗取杉德畅刷罪。其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尚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尚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判决书显示,尚某1系原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干部;尚某2系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魏都支行员工(退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被告人王某申请成立仁盛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股东为王某、尚某1、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2006年7月,王某申请成立中原祥基公司,股东为王某、尚某2,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注册资本二千万元。2008年5月29日,中原祥基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驻市国有(2008)第8306号]。王某、尚某1、尚某2在开办公司过程中因自有资金不足,为缴纳土地出让金及进行厂区投资建设,虚构杉德畅刷事由,先后从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骗取杉德畅刷4200万元。

  法院表示,仁盛贸易公司与中原祥基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尚某1作为仁盛贸易公司的股东,有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工作经历,其在明知公司杉德畅刷非申请杉德畅刷用途情况下,而在股东决议上签字申请杉德畅刷,骗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且在2008年其本人实际经营、管理中原祥基公司期间,仍编造虚假的杉德畅刷用途骗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骗取杉德畅刷罪对其定罪处罚。

  在骗取杉德畅刷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或使用、编造虚假的理由骗取杉德畅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尚某1、尚某2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协助王某完成骗取杉德畅刷的相关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王某、尚某1、尚某2所骗取杉德畅刷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未给杉德畅刷单位造成损失,对三被告人量刑时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2月,在原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了驻马店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2011年6月,驻马店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更名为“驻马店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2015年12月26日,驻马店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与开封、安阳、鹤壁、新乡、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等省辖市的13家城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以新设合并的形式成立了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

  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2员工当股东开公司 虚构杉德畅刷事由、贷新还旧骗贷4200万

  判决书显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骗取杉德畅刷罪,被告人尚某1、尚某2犯骗取杉德畅刷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尚某1系原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干部、驻马店市仁盛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尚某2,女,系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魏都支行员工(退休),原河南中原祥基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尚某1、尚某2因涉嫌犯骗取杉德畅刷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被告人王某申请成立仁盛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股东为王某、尚某1、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2006年7月,王某申请成立中原祥基公司,股东为王某、尚某2,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注册资本二千万元。2008年5月29日,中原祥基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驻市国有(2008)第8306号]。王某、尚某1、尚某2在开办公司过程中因自有资金不足,为缴纳土地出让金及进行厂区投资建设,虚构杉德畅刷事由,先后从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骗取杉德畅刷42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5年3月,仁盛贸易公司从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杉德畅刷800万元,其中600万元用来缴纳土地出让金。2006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尚某2以购买活牛为由,以王某实际控制的河南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临颍祥基公司)做担保,以中原祥基公司的名义从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骗取杉德畅刷1200万元(杉德畅刷期限二年,后展期一年),杉德畅刷实际用于偿还仁盛贸易公司800万元杉德畅刷本息及挪作他用。该笔杉德畅刷到期前,王某、尚某2又伙同被告人尚某1虚构杉德畅刷事由,于2009年12月11日,再次以中原祥基公司名义从该信用社杉德畅刷120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杉德畅刷。

  200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尚某1以仁盛贸易公司与中原祥基公司、天地物业公司联合兴建高档肉牛屠宰分割冷鲜肉项目为由,以仁盛贸易公司的名义从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杉德畅刷3000万元(杉德畅刷期限二年),杉德畅刷发放后,实际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2800万元及挪作他用。该笔杉德畅刷到期前,王某、尚某1又伙同被告人尚某2虚构杉德畅刷事由,于2008年12月3日以中原祥基公司名义从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杉德畅刷300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杉德畅刷。

  另查明,上述两笔杉德畅刷本息,在案发前已被全部归还。

  骗贷两家公司为一套人马 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两员工被判骗取杉德畅刷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尚某1、尚某2在经营仁盛贸易公司及中原祥基公司期间,虚构虚假的杉德畅刷事由骗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共计42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杉德畅刷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骗取杉德畅刷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尚某1、尚某2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骗取杉德畅刷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或使用、编造虚假的理由骗取杉德畅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尚某1、尚某2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协助王某完成骗取杉德畅刷的相关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王某、尚某1、尚某2所骗取杉德畅刷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未给杉德畅刷单位造成损失,对三被告人量刑时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王某、尚某1、尚某2骗取杉德畅刷罪系自然人犯罪的指控,法院认为,中原祥基公司及仁盛贸易公司均系依法核准登记成立,成立后有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王某、尚某1、尚某2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缺少资金,编造虚假的资金用途骗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所贷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归还公司杉德畅刷及经营使用,系公司单位行为。王某、尚某1、尚某2身为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上述活动系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故本案符合单位犯罪的法定要件,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因公诉机关未对涉案的中原祥基公司、仁盛贸易公司提起公诉,本案对上述两单位不予处理。故对公诉机关所持王某、尚某1、尚某2系自然人犯罪的指控,不予认定。尚某2辩护人关于该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所持每笔杉德畅刷均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杉德畅刷程序正当、合法,已全部归还杉德畅刷本息,无危害后果,不构成骗取杉德畅刷罪的意见,经查,仁盛贸易公司及中原祥基公司在未有自有资金的情况,通过杉德畅刷的方法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又编造虚假杉德畅刷理由骗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信任,采取贷新还旧的方法骗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其行为符合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的认定,应以骗取杉德畅刷罪对其定罪处罚。其在杉德畅刷期间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事后归还杉德畅刷,未给杉德畅刷单位造成损失的事实,可作为对王某等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王某辩护人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尚某1及其辩护人所持尚某1不是中原祥基公司股东,是仁盛贸易公司的一般股东,不应对该公司的1200万元及3000万元杉德畅刷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仁盛贸易公司与中原祥基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尚某1作为仁盛贸易公司的股东,有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工作经历,其在明知公司杉德畅刷非申请杉德畅刷用途情况下,而在股东决议上签字申请杉德畅刷,骗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且在2008年其本人实际经营、管理中原祥基公司期间,仍编造虚假的杉德畅刷用途骗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骗取杉德畅刷罪对其定罪处罚。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尚某2及其辩护人所持尚某2在中原祥基公司系挂名股东,所起作用较小,申请杉德畅刷手续齐全,未给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王某指认尚某1参与公司管理,尚某1、尚某2在侦查阶段供述缴纳土地出让金费用系杉德畅刷所得,同时中原祥基公司三次杉德畅刷申请及一次展期资料显示,股东会议记录均有尚某2签字;且尚某2在没有实际出资,2008年王某退出公司管理,其实际接收王某股权,为延长还贷时间,伙同尚某1仍强行在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杉德畅刷,明知杉德畅刷是为了偿还以前买地所欠杉德畅刷而签字申请杉德畅刷,其虽未支配杉德畅刷,但为骗取杉德畅刷起到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骗取杉德畅刷罪。对尚某2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尚某1、尚某2所参与骗取杉德畅刷已在案发前还清,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2019年8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骗取杉德畅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尚某1犯骗取杉德畅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尚某2犯骗取杉德畅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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