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汇检罚〔2019〕3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安徽省分行在结售汇月报表报送中存在2笔报送主体性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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